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
领导分工
工作规则
处室职能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
 
 搜索关键字:
 
行政许可-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鉴定、供应网点设立
许可内容 民爆器材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新建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的改建、扩建项目及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专用储存仓库建设项目)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1999年第2号令)
许可条件 1、属国家批准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的企业;
2、有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或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
3、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立项阶段
1、企业申请建设项目立项的书面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3、当地城建规划、公安、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书或评价意见;
4、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外部安全距离现状地形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厂区、库区1/500建筑(包括消防、避雷设施)平面图,厂区、库区1/2000或1/5000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及安全距离范围内设施建筑物的有效证明。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新建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的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供上述第(1)—(4)款材料;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专用储存仓库建设项目需提供上述第(1)(3)(4)款材料。
(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1、安全预评价报告;
2、环保评价报告;
3、地质灾害勘察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
5、初步设计会审纪要和专家评审意见;
6、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书面报告。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设计变更通知;
(3)建设项目定点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土地征用报告批复和有关资料;
(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及工程承包合同;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施工单位施工情况总结报告;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10)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12)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3)单项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水、电、热、暖通、通讯线路、道路、围墙和工艺平面图);
(14)全厂性工程竣工图(包括厂区、生活区竣工总平面图);
(15)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证明;
(16)设备安装及安装质量表;
(17)未完工程明细表;
(18)未完设备明细表;
(19)工程结算表;
(20)试车情况(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带料试车情况);
(21)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2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包括建设概况、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生产准备情况、财务结算情况、竣工资料的整理绘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主要经验和教训);
(23)验收委员会人员签署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专用储存仓库建设项目只需提供上述第(1)—(12)款材料和第(14)(15)(22)(23)款材料。
许可程序及期限 (一)建设项目立项
1、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2、省经贸委受理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不扩大生产能力和不增加品种的技改项目、经营企业专用储存仓库建设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审批。
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国防科工委。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企业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申请;
2、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3、初步设计审查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企业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申请;
2、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4、需更换凭照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将批复及有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委。
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154、87058207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